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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河东施工道路限行说明(天津河东区道路规划公示)

天津限行规则

截止到2023年3月28日,天津限行规定是自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4月2日,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5和0、1和6、2和7、3和8、4和9,(机动车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)。

2020年8月29日起,外环线范围进行调整,外环线以内区域面积增大,但是限行区域政策不变,按原外环线政策执行。对于“闯限行”违法,将处罚款。所谓“闯限行”,即是违反天津尾号限行规定和外地车外环线(不含)以内早晚高峰期限行规定,三小时内不重复处罚。

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:

(一)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4类特种车辆。

(二)大中型客车(含公共汽车、班车、长途汽车等)、出租汽车(不含租赁车辆)、邮政专用车(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)。

(三)各国驻华使、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(使字号牌车辆)。

(四)环卫、园林、道路养护的作业车辆。

(五)殡仪馆的殡葬车辆。

(六)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和本市核发号牌的新能源汽车。

电动车和摩托车限行标准:

安装临时号牌的超标二轮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,其他电动车不限行。已登记安装临时号牌的超标二轮电动自行车,延长过渡期2年(2022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),期满后禁止上路行驶。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,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。

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。不满十八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,不得载人;已满十八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,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。

摩托车限行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全天,限行规定是禁止摩托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(不含外环线)通行,但执行任务的军用、警用、消防救援等特种摩托车除外。

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-天津限行

天津市限行范围

天津市限行范围说明如下:

在外环线(不含)以内道路

根据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》,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0日,工作日(法定节假日除外)每日7时至19时,天津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(不含)以内道路,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。

《通告》还规定,自2014年3月1日起,工作日(法定节假日除外)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,禁止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(不含)以内道路通行。自2014年3月1日起,每日7时至19时,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外环线上通行。

据了解,按车牌尾号工作日(法定节假日除外)区域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5组,定期轮换限行日,分别为:

(一)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4月12日,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(含临时号牌,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,下同)分别为1和6、2和7、3和8、4和9、5和0;

(二)自2014年4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,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、1和6、2和7、3和8、4和9;

(三)自2014年7月13日至2014年10月11日,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、5和0、1和6、2和7、3和8;

(四)自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1月10日,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、4和9、5和0、1和6、2和7。以上机动车车牌限行尾号与北京一致,如有变化另行通告。

《通告》规定了不受限行限制的机动车,包括: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;公共汽车、班车(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班车证)、长途汽车(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长途车证)、大中型客车、出租汽车(不含租赁车辆)、邮政专用车(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邮政通行证);各国驻华使、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(“使”字号牌车辆);环卫、园林、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;殡仪馆的殡葬车辆。

为方便群众出行,公安交管部门还将为拥有同组和相同限制尾号的单位和个人、家庭机动车变更号牌,并对持有自动挡准驾车型且左下肢残疾的驾驶人发放专用通行证。主要包括以下情形:个人名下有2辆(含)以上机动车,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;属夫妻双方名下各有1辆或多辆机动车,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;属同一家庭(一个户口簿内的家庭成员)拥有2辆(含)以上机动车,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;单位名下拥有2辆(含)以上机动车,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。

天津限行规定

天津限行规定是自2023年2月13日至4月2日,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5和0、1和6、2和7、3和8、4和9,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。

限行时间是工作日每日7:00-9:00、16:00-19:00,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、星期日除外。

限行车辆是天津市及外埠号牌机动车。

限行区域是外环线(不含)以内道路。

其中伪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号牌违法的,还将处15日以下拘留处罚。

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:

1、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。

2、公共电汽车、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、出租汽车、邮政专用车、持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、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。

3、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。

4、环卫、园林、道路养护、应急通信保障的专项作业车辆,殡仪馆的殡葬车辆。

5、悬挂“使”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。

以上内容参考 天津市人民政府-2月13日起恢复机动车尾号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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